首届人体艺术摄影展侵权案引起法律界学术争论

作者:海南日报 阅读次数:94次 八十年代文学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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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奖作品:黄土风韵 作者:黄旭升(山西)、郭海昌(山西)



铜奖作品:美姿 作者詹毅(江西)

  本报海口2003年4月24日讯 首届人体艺术摄影巡展作品之一《美姿》惹出的侵权官司,原告女“模特”李芳(化名)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严重侵犯,有的被告则认为《美姿》没有展示面部,不“露脸”则不涉及肖像权。由于法律并未对肖像权作明确的界定,此案究竟是否牵涉侵犯肖像权,引起法律界的学术争论。
 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、法学硕士姚国斌说,我国法律未对肖像作出明确规定,从《辞海》的解释看,肖像包括人体的摄影照片、画像、雕像等。他认为,肖像并不特指人体的头像或必须包括头像的人体局部,即无论是否“露脸”,只要能够证明照片是提起侵权方本人,就应当认定侵犯了肖像权。
  海南大学法学院某副教授认为,从学理上来解释肖像权,肖像由人体特定特征构成,不仅包括面部,同时也应包括肢体、身高等特征,只要肢体确实为其本人,任何未经本人同意公开及营利,即构成肖像侵权。
  该案某被告的法律顾问提供了中国政法大学《民法学原理》教科书(张俊浩主编),该书认为,关于肖像的法律要件“须描绘包括五官的形象,完全不涉及五官的人体形象作品,例如背面、蒙面或者颈以下局部人体作品,均不属于肖像;须一般人足以辨认被描绘者究为何人。肖像的功能在于标记和表彰人格。因此,对被描绘的人究竟是谁不能辨认的,还不足以构成肖像。”
 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、民法学副教授王崇敏说,完全没有体现五官的照片不涉及肖像权的侵权,作品《美姿》将照片本人唇以上部分切掉,体现了部分五官,应视作品中本人周边的人能否判断照片为其本人,来确认是否构成肖像侵权。如果周边的人能够辨认,即构成肖像侵权;如无法辨认,虽不构成肖像权侵权,该案可能涉及其它侵权。比如著作权,如果作者与作品本人双方没有约定,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作品本人,未经本人允许将作品用以营利,即构成著作权侵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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